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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5 18:46 点击次数:198 你的位置:东南亚大事件群 > 东南亚大事件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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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7月4日,正在访华的冲绳县知县玉城丹尼前去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的琉球国坟场职业进行祭拜。冲绳知县为何号召在中国寻找琉球遗迹?传媒报说念引起了东说念主们对琉球问题的关注。琉球作为历史上中国的朝贡国,如今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本文曾发布于2022年5月7日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和昆仑策网,现予再行编发,以供研究参考。

  【纲领】琉球在历史上曾是中国的朝贡国,1879年“琉球刑事包袱”的效力之争是琉球地位成为问题的最早源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琉球于1945年即作为“敌国河山”从日本剥离并被好意思国为首的“友军”进行战时的“分离性占领”,进一步被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法则为“潜在的托管河山”,其主权地位参预不细则状态;1971年,好意思国和日本背地签订违章的《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好意思国天然据此将“施政权”单方“让渡和叮嘱给日本”,但该左券不但存在违章和无效性,其内容也不触及对琉球主权的处理。1972年后,日本天然在琉球“施政”,但它不但对琉球零落正当的“施政”依据,更无“主权”层面的法律依据可言。鉴于琉球在国际法上存在领地皮位不细则的问题,其地位的最终处理,有必要按照国际法回到《会聚国宪章》的法则和国际多边处理机制下来。

  引 言

  连年来,垂钓岛争端陆续升温,琉球地位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公论与媒体关注的时候点不错追想到2005年。该年8月,商务部国际营业经济配合研究院研究员唐淳风在接受中国指摘通信社专访时将东海问题与琉球问题推测起来,他指出,“日本挑战东海、垂钓岛,要争的是琉球……中国应该据理争回琉球;争回琉球,就不再有垂钓岛、东海问题了”。[1] 同月,北京大学历史系讲授徐勇在《世界学问》杂志发表短评文章《琉球谜案》,提到“琉球王国变成日本的‘冲绳县’,是军国主义侵扰的罢休;战后日本从好意思国手中接管琉球群岛,通常零落国际法依据”,“从主权包摄的正当性覆按,‘琉球地位并未细则’”。[2] 2010年9月7日,中日在垂钓岛海域的撞船事件发生后,《环球时报》连载了几篇质疑琉球地位的文章。[3] 之后,香港的诸多媒体也提议了垂钓岛问题应与琉球主权推测起来探讨。[4]

  传媒报说念突显了东说念主们对琉球问题的关注。关联词,琉球的地位在法律层面究竟如何?“琉球地位未细则”这么的假定与追问在国际法上是否成立?已有研究罢休中,从历史、政事或国际关系的角度分别探讨琉球与垂钓岛问题的文章、文章不在少数,[5] 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有意分析琉球地位或触及到琉球地位的文章,直到2012年6月以后才驱动出现。[6] 况兼,这些已发表的罢休对琉球地位问题的分析尚欠深入,非常是对战后琉球问题的演变历程零落较清楚的梳理,对琉球问题产生的一些毛病法子零落关注与探讨。琉球问题作为一个紧要现实案例,其法律分析弗成脱离事实基础。为此,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不但在历史(主淌若国际关系史)层面进行了较多的府上的采集、整理与索取的处事,在国际法的表面论证层面,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疏遗补漏的效果。

  一、琉球的基本情况及问题的产生

  (一)琉球的称呼与来历

  琉球(英译有Ryukyu, LooChoo,Lewchew,Liukiu等)[7] 是历史上琉球王国的简称,亦然地舆上的琉球群岛的简称。琉球群岛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琉球群岛从广义上讲是西太平洋的一长段岛链,位于台湾岛与日本九囿岛之间,呈东北—西南走向,从北到南,共分为北部、中部与南部三段。最北部为大隅诸岛(ōsumi)、吐噶喇列岛(Tokara)和奄好意思诸岛(Amami),中部主淌若冲绳诸岛(Okinawa),南部即先岛诸岛(Sakishima)直到最南端的与那国岛(Yonaguni),这三段岛链加起来统称为琉球群岛。此外,还有大东群岛(Daitō),距离冲绳本岛有349公里远,在明治时期已往一直是无东说念主岛,与琉球群岛沿途,被日本统称为南西诸岛(Nansei islands/shoto)。而在英语中,南西诸岛与琉球群岛被一律简称为琉球(Ryukyu)。因北部的大隅诸岛、吐噶喇列岛与奄好意思诸岛(又被统称为萨南诸岛Satsunan Islands)都属于日本鹿儿岛县(Kagoshima Prefecture),被以为不属于传统琉球王国的范围,故狭义的琉球群岛仅指目下的日本“冲绳县”区域,主要包括中部的冲绳诸岛和南部的先岛诸岛,先岛诸岛又具体分为宫古(Miyako)和八重山(Yaeyama)诸岛,目下的琉球(冲绳)面积随机2270平方公里,东说念主口按照2008年的统计就有137万控制。[8]

  在中国古籍上,琉球之名,多至十几二十几个,有邪久、掖久、益救、瀛洲、夷洲、沃焦、焦侥、周饶、恶焦、流求、流鬼、恶石等,亦称侏儒国、毛东说念主国。[9] 琉球国史《中山世鉴》记称:“当初,未(有)琉球之名。数万年后,隋炀帝令羽骑校尉朱宽,访求异俗,始至此国。地界万涛间,远而望之,蟠旋迤逦,若虬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虬也。”[10] 不管怎样,对于中国与琉球的关系,即使从隋朝算起于今也有千年控制。[11] 还有一些历史学家以为,从连年琉球出土的文物来看,中国东说念主发现琉球,应该有二千年以上。[12] 早在公元12世纪,琉球群岛上就建立了封开国度。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肃穆发布诏谕遣使前去琉球。从此,琉球肃穆与中国建立“臣属关系”。琉球国王累世接受中国天子封爵,派遣使节向中国天子称臣进贡,举国奉行中国年号、正朔,接受中国政事文化和社会经济等全方向的影响。中国与琉球看护宗藩关系达500余年。但中国封建朝廷并不干与琉球内务,许其自治,琉球“利己一国”。[13]

  (二)琉球地位成为问题的源起

  日本古籍中对于琉球的纪录,始自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新井白石所著之《南岛志》。该书引述中国的《隋书?流求传》末段“伟业元年,……三年,隋炀帝令羽骑尉朱宽入海,求仿异俗……因到流求国,言不重叠,掠一东说念主而返。来岁,帝复令宽慰抚之,流求不从,宽取其布甲而还。时倭国使来朝,见之曰,此夷邪久国东说念主所用也。”[14] 新井白石试图以此诠释日本(时名倭国)与琉球搏斗已久的体现。中国历史学家以为,这是因为日本“古无信史,频频附会我国史书,或加以演绎、或进行伪造,以诠释注解日本与琉球的关系久远”。[15] 推行上,日本与琉球实在发生推测是在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明治维新使日本经济得到赶快发展,从而自在汲引军国主义道路,苟且引申彭胀政策。时值中国清政府内忧外祸之际,中国周边河山便成了日本对外彭胀的主要对象。[16] 1879年(明治十二年)4月,日本天皇政府派出一支450东说念主的戎行和160东说念主的巡警队列,前去弹压已有200年历史不设戎行的琉球“藩”,把旧“藩王”强行移居到东京,并放胆“藩政”,改成了天皇政府直辖的冲绳县(Okinawa Prefecture),[17] 这就是历史上的“琉球刑事包袱”。[18] 尔后,清政府坐窝向日本提议了抗议,并在好意思国前总统格兰特(Ulysses Simpson Grant)的挽救驻与日本进行过屡次谈判,并在1880年与日本达成“分岛加约”的决策,即中岛(冲绳岛)以北包摄日本,南岛(宫古、八重山)包摄清国,同期修改日清互市左券,增添了允许日本东说念主参预中国内地从事营业的条目。[19] “分岛加约”案尽管莫得临了签约,但两边对约文文本的合意反应了日本的主权意志在那时其实并不足于琉球全境,或者说只对琉球北部有期骗主权的意愿。

  之后,中国对于日本在琉球的主权景况遴荐了不予承认的作风。比方,1934年4月,在江西省抚州,迫于寰宇高下对其“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的猛烈起火,蒋介石发表了题为“日本之声明与吾东说念主救国要说念”的申报,进一步表明了我方的作风:“日本将咱们行动朝鲜、台湾这些方位一样”,“中国又受到了一个最大的侮辱”,“不仅是东北四省的失地咱们要规复”,而且,“台湾、琉球这些方位都是咱们的旧有河山,一尺一寸都要从咱们手里收回”。[20] 宋子文担任酬酢部万古,于1942年11月3日初度召开的中外记者宽饶会上,对于“战后河山”方面,曾明确走漏,“……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琉球及台湾等地”。[21] 由此可知,“琉球刑事包袱”的效力之争是琉球地位成为问题的来源。直到2012年,琉球东说念主在向会聚国大会东说念主权理事会控诉日本时,还提议1879年日本将琉球王国改为冲绳县违抗了《维也纳左券法公约》第51条的法则,形成对一国代表之将就或胁迫,应无法律效果。[22]

  (三)二战期间琉球受到严重的“死别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期间,琉球东说念主民伤害至深、就义惨烈,“琉球战役”被称为“太平洋最血腥的战役”。[23] 早在1942年,在“南海诸岛”[24]受到好意思国戎行的犀利袭击后,日本戎行在裁撤中杀死了多半的难民,包括好多琉球东说念主。[25] 对于日本总揽者来说,冲绳严防军(Okinawa Defense Troops)的处事不外是减慢友军对日本的袭击。是以,冲绳腹地的抚慰从一驱动就不是优先计议的对象。[26] 在通盘这个词宣战中,琉球的防患受到荒谬疏远,日本总揽者根蒂莫得针对好意思国的登陆制定共同的筹办或举座的抵牾战术。[27] 1944年10月,通盘这个词那霸城市的90%就在好意思国B-29战斗机的空袭中毁于一朝。[28]

  日本在口头上说将琉球视为其帝国河山,但1945年的宣战表明日本戎行根蒂莫得将琉球东说念主视作日本东说念主。[29] 在冲绳战场上,日本军东说念主强奸、怀疑和滥杀难民,以及在降服前后逼迫琉球东说念主集体自裁,使琉球全球受到好意思国与日本戎行的双重伤害,他们用“前有狼,后有虎”来描述那时的枯燥情地。[30] 在庆良间(Kerama)岛上,日本仅部署了小部分军力,而部队教导官却命令700余岛民自裁,以保险“戎行的战斗行动不受非战斗东说念主员惊扰”。[31] 村民们被将就用我方的家用物品,如斧子、剃刀、锄头、鼠药等杀死家东说念主、邻居,临了自裁。关联词,幸存的日本兵却在村民们身后向好意思国戎行降服。[32] 好意思军于1945年4月登陆冲绳主岛后,琉球住户们便躲进眷属茔苑、救急洞穴中隐迹。5月后,枯燥的日本官兵们也躲进了这些茔苑与洞穴。日本官兵们不但优先享用仅有的食品,还平常将住户们赶到窄小的、最不安全的区域,以致为了注重他们所规避的区域被发现,而用刺刀杀死哭叫的小孩,或是将就父母们将三岁以下的小孩掐死。[33] 此外,日本兵还强征琉球妇女作“慰安妇”(Comfort Women)。那时的群岛军部共设有130处“安慰点”(Comfort Station)。[34] 在“冲绳战役”中,琉球非战斗难民的圆寂东说念主数媲好意思军与日本戎行合起来的圆寂东说念主数还多,[35] 难民圆寂率是戎行战士圆寂率的两倍。[36] 可见,日本在殖民总揽期间,亦是以严重各异于日本原土的待遇来对待琉球的,这些事实均不错视作琉球在二战后的安排中被陆续区别对待的由来。

  二、二战后琉球的“分离性处理”与其法律地位不决

  (一)琉球受“分离性处理”的基本情况

  衰弱后的日本立时被友军占领,并接受友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SCAP,以下简称“最高司令部”)的不断。实施占领的友邦以好意思国为首,好意思国远东军司令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兼任友军最高司令部总司令官。1945年8月16日,会聚宣战筹办委员会(JWPC)也曾通过385/1号文献将日本的占领区域分为两部分,其中北海说念(Kokkaido)和日本东北部(Tohoku)交由苏联携带的戎行。[37] 关联词,跟着冷战的爆发,以及注重重蹈德国占领区各行其是的场所,该决议又经后头的SWNCC70/5号文献取消。于是,在占领队列中,除了英国派出未几的部队参加了在本州西部区域的军事占领外,[38] 中国和苏联都莫得派兵参加,对日占领的实檀越要由好意思国包揽。[39] 1947年6月19日的《远东委员会对降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第二部分有意法则了友军的权力:“对日本进行的军事占领”;“该占领具有代表参战列国之行动的性质,由好意思国指派之最高统帅教导,列国部队参加占领”;“天皇及日本政府之权力,将从属于最高统帅。最高统帅具有实施降服条目,执行占领及管制日本各式政策之一切权力”。[40]

  按照战前制定的日本降服后基本政策,最高司令部对日本原土实行蜿蜒总揽,即保留天皇轨制体系,对当地全球通过日本政府实施蜿蜒控制(indirect control)。[41] 关联词,与“蜿蜒总揽”完全不同,琉球一驱动就被友军实施了“分离性处理”:天皇制在琉球并不适用,而是由好意思军代表友邦径直进行军事总揽。天皇是日本政权的标记,是以,对于琉球的单独安排也就意味着在法律道理上,日本的政权所及河山还是不再适用于琉球,琉球在战后即成为了“从敌国剥离的河山”。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对于多少外廓地区在政事上行政上自日天职离之备忘录》(SCAPIN 677)对日本河山进行了明确界说后教导:“即日起日本帝国政府对日本之外的区域或此区域内的任何政府官员、职员或个东说念主,罢手实施一切政府的、行政的权力或实施这些权力的企图”,[42] 即琉球被视作日本之外区域(area outside of Japan)。与最高司令部蜿蜒不断下的日本不同,琉球被留在了好意思军的“径直总揽”之下。[43]

  按照战后筹办委员会(PWC)的筹办,所谓蜿蜒不断即是保留日本的天皇及相应的官僚机构,仅仅国会、筹商会成员、部长与副部长等原高档官员的职务暂停。[44] 同期,按照《波茨坦公告》第10条、第11条:“日本政府应当将阻隔日本东说念主民民主的恢复与增强的通盘空匮赐与摒除”,“日本临了参加国际营业关系当可准许”。对于蜿蜒不断的地区,日本有包袱进行民主蜕变和重建和平经济。但是,此时的琉球还是不被视作日本河山,是以,这些对日本政府民主不断与经济发展方面的期待和安排都不适用于琉球。[45]

  而好意思军的“径直总揽”则意味着,与友军占领的日本原土比较,琉球的总揽更莫得组织性和不断性。[46] 占领琉球的第一年,总揽琉球的机构频繁在好意思国的陆军与舟师之间变动,直到1946年7月才细则下来,而作为有意总揽琉球的军政府——琉球群岛好意思国民政府(USCAR)直到1950年才肃穆竖立。[47] 占领之初,好意思军将住户赶入收留所,以暴力强制技巧接管了雄壮的军用地并无偿使用。[48] 1948年5月琉球银行成立,股份的51%被好意思军掌控,直到琉球“复归”日本时,好意思军领有的股份才向住户通达,改选为普通银行。[49] 好意思军曾在奄好意思、琉球、宫古、八重山四个群岛上分别确立了住户我方的群岛政府,但1952年4月肃除了当地政府,在好意思国民政府下确立了谐和的琉球政府。琉球政府天然遴荐了三权分立的方式,但其权限极为有限。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由好意思民政副主座(其后的高等专务官)任命,不得不径直或蜿蜒听从好意思军的教导。琉球立法院天然由住户径直选出的议员组成,但推行上选举会受到好意思军的干与,而且立法行动被限制在和布告、命令(本色上就是好意思军的命令)不相抵触的范围之内。[50]

  “琉球住户”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琉球住户进出琉球列岛必须恳求好意思国民政府刊行的渡航诠释注解书,而好意思国民政府频繁不作任何诠释就罢手护照的披发。护照披发的罢手是好意思国民政府控制政事行动、言论目田最有用的技巧。以致于发生过东京大学的学生回琉球过完暑假,无法取得护照(签证)只可退学的事。另外,1945-1958年琉球通用的货币是一种被称为B币的军票。[51] 1950年,好意思国民政府还公布了琉球独处国国旗,仅仅莫得普及使用。[52] 而在好意思国军政府总揽期间,琉球的船舶旗亦然独处的。[53] 1947年,麦克阿瑟建议对日本的占领不错罢休了,因为最高司令部的指标还是大部分达成,但是琉球必须陆续留在好意思军控制之下,因为琉球东说念主不是日本东说念主。[54]

  (二)琉球受“分离性处理”的法律性质

  “分离性处理”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明确的国际法依据,事实上,友军占领文献中所说起的权力来源恰是其法律依据的表述。1945年11月,《为占领和控制降服后之日本对友军最高司令官基本教导》第2条法则:“你(即友军总司令,笔者注)在日本所领有的权力与巨擘的基础来自于好意思国总统所签署的《友军司令委任令》《日本降服书》《日本天皇的执行令》……而这些文献又都建立在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等文献的基础上。”[55] 教导是由好意思国国度陆舟师和洽委员会(SWNCC)和照拂长联席会议(JCS)向时任友军最高司令官的麦克阿瑟下达的,因为麦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同期亦然好意思国远东军总司令,是以对他的教导中同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文献。其中唯有《日本降服书》《波茨坦公告》与《开罗宣言》属于国际法渊源。

  1.《日本降服书》

  日本的降服文献推行上包含一系列文告,包括:日本天皇1945年8月15日发布的和谈降服诏书,同日日本政府致中好意思英苏政府的降服电文,以及在各降区日本向受降将领呈递的降服书等。1945年9月2日,各作战友邦及日本代表在泊岸于东京湾的好意思国军舰密苏里号上举行肃穆的受降庆典,作为衰弱国的日本的署名代表有新任皮毛重光葵和陆军照拂长梅津好意思治郎,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好意思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荷兰等国代表都在降服书上署名。是以,咱们平常所说的《日本降服书》主淌若指这一份肃穆签署的文献。鉴于这一份文献的多边性、公示性和代表之巨擘性,它毫无疑问具有国际左券的性质,产生左券国际法的效力。

  一个左券在法律上成立,因而发生痴呆各该当事国的法律效果,该左券的法则即成为各当事国的法律,各当事国必须赐与善意履行。[56] 日本在其肃穆签署的降服书中明确承诺接受中、好意思、英发布的《波茨坦公告》(苏联其后加入)的条目。因此,《波茨坦公告》条目被明纳入了降服书之中,成为降服书内容的一部分。日本在降服书中同期承诺,“日本所独揽下的一切戎行,悉对(中、好意思、英、苏)友邦无条件降服”,况兼“效劳友邦最高司令官止境教导,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赐与应诺”等,这即是日本无条件降服的证明。据此,日本有义务全面履行降服书中的承诺,而各友邦亦享有降服书上商定的各项权利。

  天然,除了以上多边左券的逼迫外,在中日两国之间,日本还有义务顺从其片面向中国递交的降服书或是肃穆通电电文之内容,因为在实在国际法上,国度的单方行径亦然国际义务的来源,国度的肃穆声明、晓示都是一种单方行径。对此,国际法委员会处事敷陈明确赐与证明,[57] 国际法院在“法国核纯熟案”中也明确赐与招供。[58] 是以,以下肃穆晓示亦不错说是日本国际义务的来源,比方,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致中、好意思、英、苏政府的降服电文如下:

  一、对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法则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赦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法则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通盘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统领之通盘部队,罢手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友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令。[59]

  日本发布的降服电文与其肃穆签署的降服书的内容一致,反复强调了对《波茨坦公告》条目的招供与遵行。从国度单方行径的角度,日本应该履行自身的承诺。

  2.《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是中、好意思、英等二战主要友邦于1943年在开罗召开会议后所发表的宣言(苏联为之后声明加入的友邦)。《波茨坦公告》来源由中、好意思、英三国在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召开会议后所发表(苏联在之后声明加入)。对于《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是否为左券的问题存在争论,一些学者以为,《波茨坦公告》与《开罗宣言》莫得经历签署、批准等肃穆的左券缔结次序,因而在国际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60] 关联词,这么的说法显明不成立:

  来源,按照民俗国际法,国际法对于左券的方式并莫得本色的要求,证据缔约方我方的意见,只须取得一致同意,一项左券以致不错见于换文或会议记录中。[61]《维也纳左券法公约》天然作了“书面协定”的界说,但它在第3条又法则,这一限制并不影响“非书面协定”的法律效力。[62] 同期,对于左券是否需要批准等次序性问题,《维也纳左券法公约》在第14条、第15条、第16条都法则了要以缔约国的同意为准。也即,只淌若缔约国以为不需要经过批准等次序,或者莫得作非常要求,都不影响安妥缔约国意志的左券奏效。《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是作战友邦的确瞻仰的走漏,列国在宣战时期及宣战告成以后都一再地声明招供和遵行,其作为左券的有用性是有充分情理的。

  其次,《日本降服书》中明确商定了“遵从《波茨坦公告》条目”,而《波茨坦公告》又明确法则“《开罗宣言》必须实施”,是以,这两个左券推行上又还是被纳入到降服书的内容,成为降服书的组成部分。换个角度说,假如《波茨坦公告》条目不加以遵从和实施,降服书的签订还有什么道理呢,《波茨坦公告》不但是降服书的内容,而且是中枢内容,代表了列国会聚作战的根蒂办法。

  再者,国度首级是国度巨擘的最高代表和标记,《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作为中国、好意思国和英国等国度的首级公开的、巨擘的、集体的承诺,其内容自己产生了明确的国际法义务,是国际法的义务渊源。其效力依据就和前边说起的日本天皇的降服晓示一样,国度有义务按照其发布的公告内容死守承诺。对此,《奥本海国际法》中亦将《波茨坦公告》作为一个典型的因署名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度单方声明的例证。[63]

  综上,《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不但在左券国际法和国度单方行径上具有用力,在内容上亦得到《日本降服书》的证明和保证。同期,所谓“无条件”就是接受战胜国的一切条件。因而在左券解释上,即便存在不辉煌或分歧,势必应该作成心于战胜国而不是成心于侵扰国的解释。对此,《维也纳左券法公约》第75条所法则的“侵扰国问题”不错佐证,该条非常指出:“本公约之法则不妨碍因依照会聚国宪章对侵扰国之侵扰行径所遴荐措施而可能引起之该国任何左券义务”。

  (三)“分离性处理”与琉球法律地位未细则

  1. 琉球不属于《波茨坦公告》中的“其他小岛”

  如前所述,友军占领日本和对琉球实施“分离性处理”,均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服书》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基础,而这三个文献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使琉球的“分离性处理”具备国际法上的正当性。接下来,受到这种“分离性处理”后的琉球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这推行上又触及到对《波茨坦公告》之河山条目的解释问题。之是以触及到左券解释,因为按照《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说念、九囿、四国及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那么琉球是否属于“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的范围内呢?

  左券解释是国际法上很伏击的一个问题。非常是由于左券法则所用的笔墨有时未免存在或多或少蒙胧朦胧的弊端, 从而引起左券当事国的争论。[64]《维也纳左券法公约》第31条法则:“左券应依其用语按其高下文并参照左券之办法及宗旨所具有之平常道理,善意解释之”,此解释通则亦为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所招供,具有民俗国际法的性质。[65] 来源,琉球群岛包含大小岛屿150多个,其中最大的岛屿冲绳有1200余平方公里,东说念主口一百多万,是除日本的本州、北海说念、九囿、四国之外的第五大岛屿。如果从字面道理上看,琉球作为一个全长1000多公里的岛群,难以被视作“小岛”。事实上,以《波茨坦公告》的笔墨含义为基础,好意思国军方以及政府方面临“其他小岛”问题有过明确的磋议与解释。

  陆舟师和洽委员会(SWNCC)成立于1944年11月,下辖一个远东支部(Subcommittee on the Far East,简称SFE或是SWNCCFE),以有意处理河山出动(Territorial Adjustment)问题,具体以“刑事包袱从日本剥离出来的河山(Disposition of Areas to be Removed from Japans Sovereignty)”为议题。[66] 按照该委员会止境敷陈磋议的会议纪要,对于《波茨坦公告》所述之“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中的小岛是否含琉球群岛,最早在好意思国军部与国务院之间发生了争议。对此,早在1944年12月20日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担任远东支部负责东说念主的布莱克斯利(Blackslees)提议,琉球或冲绳是包含在“波茨坦公告中所说‘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中的‘小岛’之内的”。[67] 关联词,布莱克斯利的说法未被文献证明,而且很快被二战告成(1945年)后的文献所议论。

  来源,在1945年9月6日,驻日友军最高司令部颁布“降服后好意思国初期对日政策”,对日本的河山有意法则为,“日本主权将被罢休在‘本州、北海说念、九囿、四国’,以及按照《开罗宣言》等好意思国事或可能要成为缔约国的其他协定所法则的周边其他小岛之内”。[68] 虽莫得具体法则“其他小岛”的范围,但明确诠释以《开罗宣言》为依据。1945年10月25日,好意思国照拂长联席会议(JCS)在其 570/40号文献中将琉球划为首要基地区域(primary base areas)时提到:“通盘从日天职离出来的请托总揽岛屿和太平洋中心岛屿,包括琉球和小笠原群岛,将放于好意思国私有的战术控制之下”,此法则默示琉球属于“从日天职离出来的河山”。[69] 1945年11月1日,友军最高司令部颁布“占领和控制降服后之日本基本教导”,其第1条(b)款再次法则,“本教导中所述的日本,其界说包含:4个主岛:北海说念(旧称虾夷)、本州、九囿、四国,以及临近的包括对马岛在内的1000个附庸小岛屿”。[70] 仍然仅仅默示未提到的其他岛屿可能从日天职离,而莫得对琉球是否属于“其他小岛”进行有意诠释。但是,到了1946年1月29日,驻日友军最高司令部发布《对于多少外廓地区在政事上行政上自日天职离之备忘录》,其中对日本的界说是:日本由四个本岛(北海说念、本州、九囿、四国)和约1000个较小的链接岛屿所组成,包括对马岛及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岛屿。[71] 至此,日本河山与琉球的界线以北纬30度为界得到了了分散,即以北的琉球群岛为日本,以南的琉球群岛则不再属于日本(或者说还是从日天职离),此时,北纬30度被视作日本的“一条推行畛域线”(a real boundary)。[72]

  琉球并不包含在“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一不雅点在1947年好意思国国务院的PPS/28号文献(凯南敷陈)中进一步得到招供。该文献在分析中提到:

  “琉球群岛在今天的地位是完全不细则的(completely indefinite)。期间上作为日本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在《波茨坦公告》中莫得细则,该公告将日本的河山限制在四个主岛以及‘咱们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这个附带的‘咱们’,在这里显明指该文献的署名方好意思国、中国和英国。不管这一条目的临了解释是什么,咱们多情理以为,冲绳以及琉球岛链的中部和南部不是属于这些‘小岛’的范围,对于最高司令部所提之南部30度畛域线的接受,组成了一种默示的国际招供(tacit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即该线以南的琉球还是不再被视作日本的一部分(the Ryukyu south of that boundary were no longer to be considered a part of Japan)。”[73]

  好意思国军方和政府方面临于战后日本河山处置联系的文献中,不少都明确反应出琉球不应包含在日本河山的范围之中,本文登第1947年PPS 10/1文献舆图作为轨范(参见图1)。值得一提的是,按“北纬30度”划界的情理是以为“北纬30度以北”的区域在历史上不属于琉球,而是日本九囿岛鹿儿县的一部分。比方,在1946年1月31日的JCS 570/50号文献中,南西诸岛也以北纬31度为界。其后,军部别称哈佛大学毕业的日本群众赖肖尔(Edwin O. Reischauer,后为好意思国驻日本大使)以为应该以北纬28度东经40度为界,该线以北属于日本原土(Mainland),以南才是琉球。[74] 经过磋议,到了1946年3月,友军最高司令部同意改为以北纬30度为界,并要求保持与1946年1月29日教导的一致性。这么,北纬30度到31度之间的鹿儿岛(Kagoshima)区域就被归入日本的原土。[75] 基于通常的情理,后又将北纬30度线出动为29度线。为了区分浮浅,好意思国里面文献还以“北部琉球”(Northern Ryukyu)和“南部琉球”(Southern Ryukyu)主见来区分。[76] 这即是《旧金山和约》中的“北纬29度”界限之形成,其情理是以为“北部琉球”并不是传统道理上的琉球,而是日本鹿儿岛县的河山范围,“南部琉球”才是实在应该脱离日本的琉球。[77]

【图1.1947年PPS 10/1文献舆图,日本河山限于中心方框内(琉球不在其中)[78]】

  有必要指出,日本对于友军发布的以上命令及解释是了了的。日本曾在1947年试图劝服最高司令主座麦克阿瑟,但以失败告终。1947年3月,日本为张开进一步的河山协商筹办而制定了一份针对琉球的29页的敷陈,以试图知晓日本的河山畛域,提议《波茨坦公告》中的“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过于朦胧。敷陈称呼为“临近日本的小岛”(Minor Islands Adjacent to Japan Proper),主要办法在解释琉球以止境他南西诸岛,其中附加了五份舆图,从各个历史阶段分别诠释琉球与日本的地舆、历史、政事与种族等方面的推测,隆起强调了琉球东说念主与日本东说念主的对等与相似等身分,而弱化了琉球与中国的推测及那时琉球东说念主作为“二等公民”的的确地位。[79] 这份敷陈相配于日本政府觊觎琉球主权的表面准备。

  接着,1947年6月4日,日本召开初度新闻发布会,但愿尽早召开和平会议。次日,日本新任外长芦田(Ashida)顺便宣布“冲绳对于日本的经济并不是很伏击,但从情怀身分开赴,国度期许退回(return)这些岛屿”。[80] 此番言论遭到了麦克阿瑟的猛烈反对,麦克阿瑟一再表态说“琉球东说念主不是日本东说念主”。[81] 况兼,芦田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激愤了其他列国。记录反应,那时不单好意思国,其他国度对于日本的河山言论也反应猛烈,是以芦田过后承认我方“在河山问题上说得太多了”。[82] 尔后日本吸取经验教导,在1947年9月13日举行的铃木与艾克尔伯格(Suzuki Eichelberger)磋议和平左券及安保问题的会议中,“铃木向艾克尔伯格提议的磋议前提是冲绳与小笠原是日本之外的河山。”[83]

  2. 战时占领期间琉球地位不决

  接下来,琉球作为“从敌国剥离的河山”脱离日本以后,其自身的主权地位又如何呢?一方面,好意思军“径直总揽”但不领有琉球的主权是基于其在《开罗宣言》中对于“河山不扩大”的承诺。同期,好意思军的这种径直总揽在性质上属于战时占领,在国际法上,占领事实自己弗成赢得河山主权,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河山取得方式。[84] 是以,琉球从此成为地位未细则的河山。

  《奥本海国际法》以为,占领是作战的一个办法。如果参战国到手地占领了敌国河山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它就达成了宣战的一个伏击办法。这时,它不但不错将敌国河山的资源用于军事办法,而且不错暂时保持敌国河山作为我方军事告成的保证,因而使敌东说念主雄厚到有接受媾和条件的必要。国际法对于作战的礼貌在占领问题上比任何其他部门都卓越。[85] 占领者绝弗成仅因占领河山的事实而赢得对该河山的主权,它推行上对该地区暂时期骗军事权力。国际法对于占领国不仅赋予权利,况兼也课以义务。占领国在军事占领期间,还应该顺从对于战时占领的国际律例则,如对于宣战法与东说念主说念法的海牙体系与日内瓦体系。[86] 同期,占领弗成与侵扰同日而言。占领是对敌国河山的暂时占有,入侵则以保有该河山为办法。[87] 以好意思国为首的友军对于琉球的“径直不断”仅仅暂时的军事占领,弗成赢得琉球的河山主权。

  从国际法上说,对特定河山的处理尚弗成细则是否为最终决策,或者在其最终地位的惩办决策出来之前进行共同总揽(condominium)的河山是地位不决的河山。[88] 琉球显明安妥这么的景况。在1945年日本降服、琉球从“敌国剥离”以后,琉球的领地皮位非论在表面上(依国际法律文献的法则),如故在实践中(友军的占领),都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就是说,琉球天然还是从“敌国剥离”,但它的推行地位还未决定,友军的军事占领还仅仅一个暂时安排。

  三、《旧金山和约》与琉球的法律地位不决

  (一)对日媾和的政事与法律布景

  琉球作为从敌国剥离的河山,尽管在日本降服后已从日天职离并被好意思军政府单独占领,但好意思军政府并不以赢得主权为办法,因而琉球的河山包摄及法律地位此时莫得细则。同期,日本在二战罢休后即被友军占领并参预战时占领阶段,从法律上讲,日本与友邦的宣战状态并莫得罢休。是以,通过矍铄和平左券罢休与日本的宣战状态并对未决事项加以证明是一件必要的事情。

  1945年通过的《会聚国宪章》倡导潜入吸取世界大战的教导,“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东说念主类两度身历惨不胜言之战祸”,关联词,世界很快又堕入冷战和局部宣战。1950年6月27日朝鲜宣战爆发后,琉球群岛中的冲绳赶快成为好意思军最伏击的作战基地。同期,日本之于好意思国的战术价值也大大进步。好意思国在1950年后任命原共和党酬酢事务发言东说念主杜勒斯(Dulles)为国务卿咨询人,临了的对日和约草案就是由杜所草拟。

  1951年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好意思国旧金山举行,故该会议通过的和约又简称为《旧金山和约》。旧金山会议是一个达成好意思国片面战术利益的媾和会议。好意思国那时的想法是:“好意思国总弗成将就和会中的任何国度在和约上署名,不外这个国度也弗成阻隔其他国度在左券上署名。显明,这些法则是针对苏联等少数主张对日遴荐更强项政策的国度,以注重这些国度搅扰对日媾和的进度。”[89] 是以,中国实施对日抗战长达8年之久,却被完全清除在了旧金山会议之外,况兼参加会议的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都未在和约上署名。印度、缅甸、南斯拉夫因反对好意思国的媾和政策也断绝参加旧金山会议。临了,参会的52个国度里面唯有48个国度署名,而中、苏、英、好意思四个主要作战友邦里面的就有两个(中国与苏联)不是和约的署名国。[90]

  “左券不足第三国”是一项基本的法理。对此,国际法学家安王人洛蒂(Anzilotti)亦提到:“很少有国际法原则是像它一样细则和得到遍及承认的”。[91] 仲裁人胡伯(Huber)于1928年4月4日在“帕尔马斯岛案”的裁决中亦明确提到:“很显明,无论对于该左券的正确解释怎样,该左券弗成解释为对独处的第三国的权利进行刑事包袱。”[92] 就一个左券而言,第三国事指非该约当事国的国度。因此,一个国度如果并未参与左券的谈判和缔结,天然是第三国。即使参加了该约的谈判,如果该国并未签署该约,或者签署而在需要作念出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情况下并未作念出,它仍然是第三国。[93] 按照这些国际法表面与实践,中国政府有充分的情理反对《旧金山和约》不利于中国的安排(比方劫掠权利、设界说务),而成心于或无对于中国的条目,只须不侵害国际社会的举座利益,不错不约略田主张无效。天然,从争端的角度,成心如故不利仅仅个假定问题。为此,本文撇开和约的效力不谈,暂且安身于《旧金山和约》自己的条目,望望该和约对琉球地位的处理到底是什么。

  (二)和约第3条法则琉球为“潜在的托管河山”

  《旧金山和约》的内容触及到国度和领地皮位、撤军、安全、对外关系、财产补偿等各个方面,其第3条是和约中关系“琉球”地位的唯独条目,该条法则:

  “日本对于好意思国向会聚国提议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岛)、墉妇岩岛以南之南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鸟与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会聚国托管轨制之下,而以好意思国为唯独不断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议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遴荐确信措施已往,好意思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河山止境住户,包括其领海,期骗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94]

  国内学界的已有研究中,一些学者翻译时对原文进行温和变动或缩减,变成了条规原意被曲解,法律主见被浑浊的征象。[95] 在国际法上,对于左券的贯通有分歧的,有必要加以解释。对于左券解释的礼貌,本文在前边解释《波茨坦公告》时也还是说起。咱们来源来分析《旧金山和约》第3条的原文。从字面的平常道理来全面贯通这句话,不难发现该条推行是个比肩句,首末句的信息详尽起来,对于琉球地位的安排是:置于会聚国托管轨制之下(好意思国为唯独不断当局),而提交托管前,由好意思国期骗“施政权”。

  若何贯通“会聚国托管”?会聚国托管轨制是《会聚国宪章》所制定的一套国际河山监督与不断机制,肃穆取得托管河山的地位还需要经过特定的次序,并接受会聚国相应机构的监督。作为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会聚国托管具体分为普通托管和战术托管两种类型,[96] 战术托管下的河山又称为战术防区。普通托管河山必须经过会聚国大会的核准(第85条);如果是战术防区,需要经过安承诺的核准(第83条)。即,证据《会聚国宪章》,普通托管河山和战术防区是有显明区别的。战术托管作为一种战术防区,出于严防和安全的战术上需要,使得有必要将会聚国大会对于一般托管河山所期骗的权益交由安承诺来期骗。[97] 况兼,不管是普通托管如故战术托管,都应该有意签订托管协议,“由径直关系列国……赐与议定”(第79条)。再次,托管河山应该接受会聚国相应机构的监督。1945年6月26日,会聚国有意成立了托不断事会(TC),负责对置于国际托管轨制下的河山实行不断,東南亞國家华人群期骗会聚国对于除指定为战术防区之外的托管河山的职能。是以,对于普通托管河山,不断国需要依期向托不断事会提交敷陈。托不断事会一般每年5至6月举行一次会议,审议不断国所提交的敷陈,况兼会同不断国接受和审查托管地住户的示威书,依期派出窥伺团窥伺托管地情况等。托不断事会以约略多数进行表决,但其决议须经会聚国大剖析过能力奏效。而战术防区径直由安承诺负责监督。因此,托不断事会、会聚国大会与安承诺是会聚国轨制下的托管河山的监督机关。

  若何贯通“好意思国为唯独不断当局”呢?对此,宪章亦明文法则,对于托管河山的不断必须是一个或几个国度,或者是会聚邦自己。证据《会聚国宪章》第87条,大会在原则上与托不断事会共同期骗对托管河山行政不断的监督。尤其是,不断当局应该接受会聚国的监督并提交年度敷陈。[98] 是以,托管河山的不断当局是指基于宪章的法则与托管协议的商定,并由会聚国大会或安承诺所核准,具体对托管河山期骗不断(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一个或几个国度,或者会聚国,或者其他国际组织。因此,“好意思国为唯独不断当局”意指:在琉球经大会或安承诺核准被置于会聚国托管轨制之下后,仅由好意思国这一个国度作为具体的不断当局。但是,不管是一个国度,或是几个国度,或是由国际组织作为不断当局,都有义务向会聚国的托不断事会,或大会,或安承诺提交年度敷陈。

  临了,又若何贯通“在会聚国托管的措施作念出已往好意思国期骗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呢?行政、立法与司法权统称为“不断权”或“施政权”,不同于主权。来源,在国际法上,主权与不断权是有区别的。证据《国际定约盟约》第22条(委任总揽)或者《会聚国宪章》第12章(托管)的法则,国度分别按照委任总揽协议或托管协议期骗委任总揽或不断托管河山时,无需赢得联系河山的主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主权与不断权是分离的。一国不错将其特定河山上的权力之运行赋予另一个国度,而保留其主权。河山的主权权利与不断权利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持有东说念主是否能够刑事包袱所涉河山。[99] 因此,约文所述好意思国期骗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仅仅一种不断权,好意思国弗成期骗放胆、变更和转让河山等触及刑事包袱琉球的权利。同期,“在会聚国托管的措施作念出已往”是一个时候状语,用以限制好意思国领有“不断权”的时候。

  因此,详尽《旧金山和约》的文本含义与《会聚国宪章》的联系法则,不错归纳出48个署名国通过《旧金山和约》第3条之商定,对1952年后琉球的地位安排是:日本同意,琉球作为普通托管河山或者战术托管河山,经过会聚国大会或者安承诺批准并置于会聚国托不断事会、大会以及安承诺的监督之下后,由好意思国作为唯独不断当局。而在此托管次序驱动及完成之前,琉球暂时由好意思国“施政”。是以,一朝琉球完成会聚国托管的次序,则肃穆成为托管河山,而在此之间,则是由好意思国临时施政的“潜在托管河山”。对此,草拟《旧金山和约》的杜勒斯在其发表的关系“剩余主权”的言语中,亦同期指出,“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罢休而将‘从敌国割离的河山’(第77条)。毫无疑问,改日的托管协议将决定这些住户与日本联系的公民身份”。[100] 可见,所谓的“剩余主权”论并弗成够悖于和约第3条对于会聚国托管的要求。

  (三)琉球于今未达成会聚国托管,其地位仍未细则

  1. 好意思国一直未将琉球提交会聚国托管

  《马普国际法大百科全书》在先容会聚国托管轨制这一词条时,将《旧金山和约》第3条项下的琉球视为“从敌国分离的潜在的托管河山”,[101] 并指出这项义务莫得得到履行(this commitment was not implemented)。[102] 按照前文对《旧金山和约》第3条的解释,该条赋予好意思国占领和不断冲绳的权利是带有限制条件的,即:其起点和归宿是将琉球提交会聚国托管。关联词,好意思国的推行作念法是将它们清除在了会聚国托管轨制的安排之外。在1952-1972年好意思国施政的20余年里,莫得进行任何将琉球置于会聚国托管轨制之下的行径。

  这里需要知晓一个事实,我国有些学者浑浊了一份会聚国文献,他们误以为1947年安答打发于核准托管太平洋岛屿的决议就是对琉球托管的核准,从而以为会聚国从此赋予了好意思国在琉球的托管权。[103] 事实上,1947年7月交由好意思国托管的太平洋岛屿托管地是会聚国唯独战术托管地,包括马里亚纳(Mariana),帕劳(Palau),加罗林(Caroline),和马绍尔(Marshall)四个政事实体。[104] 天然都位于太平洋海域、好意思国事唯独不断国,容易让东说念主误以为上述岛屿包括琉球在内,但是推行上与琉球无关(地舆位置详见图2)。[105] 对于这个事实,《奥本海国际法》中早就有纪录,该书中提到“这里的委任总揽地推行上是指日本接办的原属德国领有的南洋诸岛。琉球并不是日本的委任总揽地,仍然成了太平洋岛屿托管河山的例外性处理”。[106]

【图2. 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3条下的琉球区域及太平洋岛屿托管区域位置图[107]】

  从上图的内容也不错看出,《旧金山和约》第3条项下的“琉球与大东群岛区域”与原德属的“太平洋岛屿区域”底本都应该肃穆成为会聚国托管的区域。关联词,事实情况是,图2下方的马里亚纳和帕劳等“太平洋岛屿区域”肃穆通过会聚国安承诺决议成为《会聚国宪章》第82条、第83条法则下的战术托管地(好意思国作为唯独不断当局管治),况兼在会聚国安承诺的监督下,这些岛屿最终通过民族自决权达成完全自治、目田会聚或独处。[108]

  而在“琉球区域”,好意思国陆续的单边“施政”行径使“会聚国托管”之商定形同虚设,带有以谋取单方利益为办法,坏心地诬蔑或局部履行的性质。在国际法上,善意是缔约国履行左券的首要次序。善意与坏心相对,坏心履行就是不正大地诬蔑地履行,善意履行就是平允地、适合地、真挚地履行。善意履行不以获取片面的利益为办法,更不以就义以致榨取缔约他方的利益为办法。善意履行还必须以善意解释左券作为前提,而坏心的解释势必导致非善意履行的罢休。[109] 对此,《会聚国宪章》在弁言中声名“尊重由左券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久而弗懈”。宪章第2条第2项又法则,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 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 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维也纳左券法公约》第26条更是法则“凡有用之左券对其各当事国有痴呆力, 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古典国际法学家真提利斯曾举出一个因坏心解释左券而导致非善意履行的闻名实例: 罗马天子瓦勒里何在许愿向其敌国安提阿退回通盘船舶的半数后, 竟将其许愿诬蔑解释为退回每一船舶剖成两半后的一半。[110]

  在当代国际律例则汲引之前,一国武装力量在另一国的存在被以为要么是宣战期间的军事占领,要么是殖民主义的总揽。[111] 1972年前在琉球成立的抗议政党曾称好意思国在琉球实施的是“附属国政策”。[112] 1950年12月4日,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外洋交部部长周恩来发表《对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较早地对好意思国在对日媾和中的动机提议质疑:“……好意思国政府此种贪念,纯为假借会聚国口头,实行对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的恒久占领,在远东建立侵扰的军事基地。”[113] 从《旧金山和约》的后续发展来看,好意思国照实存在假借会聚国托管之名,而行单边占领之实的情况。

  2. 违章的《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亦不触及琉球的主权地位变更

  1971年6月17日,好意思国与日本签订《日本和好意思国对于琉球与大东群岛的协定》(简称为《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114] 依据该协定,好意思国私自将琉球(并将中国的垂钓岛列屿违章地纳入其中)交由日本“不断”。证据《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第1条:“对于以劣等2段所界说的琉球与大东群岛,好意思国让渡其在1951年9月8日于旧金山签订的对日和约第3条项下的通盘权利与利益给日本,自本左券奏效之日起,由日本承担全部的权限与包袱,以实施对所涉岛屿河山止境住户的一切以及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权。” [115]

  来源,从内容上看,《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仅仅一种“施政权”(行政、立法与司法权)的“放胆与让渡”,而不触及主权地位的变化。这少量与好意思国政府在《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受到中国猛烈反对后的表态相一致。1971年10月,好意思国政府走漏:“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退回给日本,绝不毁伤关系主权的主张。好意思国既弗成给日本加多在他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叮嘱给咱们之前所领有的法律权利,也弗成因为退回给日本施政权而缩短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人所应互相惩办的事项。”[116]

  其次,从性质上看,该协定明确提到了“和约第3条项下的通盘权利与利益让渡给”日本的说法,触及将和约项下的“不断国”赐与变更的情况,是一种对和约权利义务的刑事包袱,组成对《旧金山和约》第3条的更正或变更。关联词,对于由48个国度署名的多边和平左券,又如何不错由好意思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度背地刑事包袱呢?在国际法上,左券的更恰是指左券当事国对已奏效的左券在其有用期内加多、删除或变更其某些条目法则的行径。[117] 传统国际法遵从整个主权原则,如果对还是奏效的左券进行更正,必须经该左券的全体当事国的共同同意。比方,1871年《伦敦宣言》中提议:“国际法的一个主要原则是,唯有通过友好协商,经过各缔约国的同意,一个国度能力覆没一个左券义务或改变其约款。”[118] 跟着国际法的发展,目下的民俗律例则虽莫得要求全体当事国同意那么严格,但按照《维也纳左券法公约》所体现的“修正左券之通则”:“左券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正之,除左券可能另有法则外,此种协议适用第二编(即左券的缔结与奏效——笔者注)所订之礼貌”(第39条),“在全体当事国间修正多边左券之任何提议必须见告全体缔约国,各该缔约国均应有权参加”(第40条)。在《旧金山和约》中,并莫得有意商定左券的修正问题,但其第7章第23条明确要求需要包括好意思国在内的多数国批准能力奏效。因此,参照左券法公约所法则的左券修正通则,《旧金山和约》之条目的修正应该适用其缔结与奏效的要求——多数国同意并批准,并见告全体缔约国参加协商。天然,左券法公约也未清除多边左券在多少当事国间进行某些修正,但有着严格的要求(第41条):

  “多边左券两个以受骗事国得于下列情形下缔结协定仅在互相间修改左券:(甲)左券内法则有作此种修改之可能者;或(乙)关系之修改非为左券所破损,且:(一)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左券上之权利或履行其义务者;(二)不关涉任如何予损抑即与有用实行通盘这个词左券之办法及宗旨不对之法则者。”

  关联词,从《旧金山和约》的宗旨与办法来看,其第3条之法则显明属于和约的集体决定事项,不应该由好意思国和日本两个当事国背地刑事包袱。

  事实上,和平左券的办法主要在于处理宣战与河山问题,是以更严格要求大国的行动一致。在国际实践中,多边和平左券一直是处理河山问题的常见方式。诚然,在欧洲历史上,超等大国的意愿对于和平左券的缔结和欧洲河山的刑事包袱起着毛病作用,但是,这些实践也反应了,早在19世纪,通过和平左券实施的河山刑事包袱,要求大国行动一致的同期意味着断绝某个大国片面地进行改造。[119] 自19世纪以来,和平会议、缔结多边左券对于欧洲国度间罢休宣战、刑事包袱河山起着伏击作用。闻名的和平会议、和约或国际安排有:1815年的维也纳和会,[120] 1815-1848年的欧洲同盟,[121] 1856年的巴黎左券,[122] 1878年的柏林会议,1897-1913年的克里特(Crete)政府,[123] 1906年的阿尔赫拉斯法案,[124] 1913年的伦敦和约和阿尔巴尼亚的降生[125]等。恰是通过这些会议与左券的实践,才产生了国度同意原则。举座上说,在这些河山或国度的处理应中,都经过了所涉当事国(或类国度实体)的同意。

  在一些河山处理的案例中,当超等大国实施的行动莫得经过小国度的同意时,其行动的有用性就会受到置疑。比方,1927年产生了加拉兹和布勒伊拉间的多瑙河欧洲不断委员会统领权案。[126] 欧洲多瑙河委员会证据1856年的巴黎左券而建立。证据1878年的柏林左券,它的统领权扩展到了罗马尼亚的加拉兹。此时,罗马尼亚被视为已从奥斯曼帝国独处出来(尽管土耳其是,但罗马尼亚不是柏林左券的缔约国)。之后,证据1883年的伦敦协定,委员会将统领权进一步扩展到布勒伊拉,而罗马尼亚也莫得签署这个左券,或参加草拟会议。[127] 但是,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第346条在证明战前的事实地位,以及在1921年7月的多瑙河界说法则中,罗马尼亚是当事国之一。[128] 于是,国际常设法院以为,委员会对于布勒伊拉统领权的扩展是基于1919年以及1921年左券的解释,它并不以为1883年的伦敦左券自己对罗马尼亚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从1883年驱动,委员会事实上在加拉兹到布勒伊拉区域实施了一些权力,不管这些权力实施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这并弗成诠释注解罗马尼亚对伦敦左券存在默示招供,在莫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这些权力也弗成逼迫罗马尼亚。[129]据此,不错得出论断:早在19世纪的国际前例就不援救超等大国在河山事务处理上主张法律霸权主义(Legal hegemony)。[130]

  二战后成立的远东委员会议事次序所要求的多数同意加四大国一致原则,也体现了在战后问题处理上主张多边性、反对个异国度霸权主义的要求。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苏联、英国和好意思国的酬酢部长在莫斯科会面,于12月27日签订对于成立远东委员会(Far Eastern Commission)和友邦理事会(Allied Council)的协议,商定并经中国同意后,成立远东委员会和友邦理事会。远东委员会由中国、苏联、英国、好意思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组成。其职能主要在于证据《日本降服书》条目制定政策、方针和次序,使之切实实施,同期按照任何成员国的请求,对友军最高司令部颁布的任何教导,或对最高司令部遴荐的任何触及委员会统领范围的行动进行审议。其中好意思国政府的职能还包括按照委员会的决议准备政策教导,并通过其合适的政府代理机构向最高司令部进行传达,最高司令部有义务履行这些抒发远东委员会决议的教导。协议同期法则远东委员会的议事次序为不少于全体代表投票的多数同意,况兼应当包括中国、苏联、英国与好意思国四大国的同意在内。[131]

  1950年好意思国持紧对日媾和时,在其对远东委员会的述说中,亦表明了对国际多边处理机制的尊重与承诺。是年11月24日,好意思国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公开了其出席远东委员会的一份纪要,述说了好意思国在对日媾和上的基本方针。其第3项有意提到处理河山问题的原则为:

  “3. 河山。日本必须:a)承认朝鲜(Korea)的独处;b)同意对琉球和小笠原群岛实行会聚国托管,以好意思国为不断当局;[132] c)接受英国、苏联、中国与好意思国在改日对台湾、澎湖列岛、南萨哈林和库页岛地位的决定,如果在和约奏效后一年以内莫得决定时将由会聚国大会决定……。”[133]

  因此,从对《旧金山和约》内容变更的角度,咱们多情理指出,好意思日背地缔结的《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侵害了其他缔约国的同意权与监督权,违抗了和约的多边处理机制,当属违章和无效。

  临了,如果只从好意思国放胆这么的单方行径的角度,国际法上天然不破损委任总揽、托管或非自治河山之不断权的领有者放胆对这类处于国际地位之下的河山的不断,但这种放胆并不导致这类河山成为“无主地”,其改日的地位由对这类河山承担监督职能的有权机构来决定。[134] 一方面,因为琉球还莫得经过会聚国大会或安承诺的批准次序,还莫得肃穆置于会聚国托管轨制之下,好意思国的“施政”还不是以“托管轨制下的不断当局”的口头,是以,《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之性质亦弗成说是托管不断权的放胆或让渡。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不断权利(临时)享有者,好意思国也许不错放胆对琉球(仅作为非自治河山)的不断权,但却弗成放胆后让渡给日本,因为日本显明不是“承担监督职能的有权机构”。

  综上,对琉球地位的处理,要在国际法上成就其正当性,或者说,让琉球的主权地位得到正当有用地细则,有必要严格解任《会聚国宪章》的法则,回到和平左券的多边处理机制,或者会聚国大会、安承诺的集体处理机制上来,以尊重战后友邦的对等意志和琉球作为“潜在托管河山”自己的权利。

  结 论

  琉球在历史上本是中国的藩属国,1879年日本实施“琉球刑事包袱”,片面确立冲绳县。尔后,清政府与日本张开历久谈判,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下,两边达成了“分岛加约”案的合意,但莫得肃穆签约。“琉球刑事包袱”的效力之争是琉球地位成为问题的最早源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琉球住户被日本政府“不视作日本东说念主”,伤一火最惨重。1945年日本衰弱后,对日占领期间,琉球陆续被实施区别待遇:以好意思国为主的友军对它实行“分离性处理”和径直总揽。按照友军最高司令部的联系教导以及远东委员会等机构的决议和法则,琉球的这种“分离性处理”明确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服书》为依据,琉球从“敌国剥离”,不被视作日本河山。日本的主权河山仅限于“本州、北海说念、九囿、四国及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而琉球不属于“吾东说念主所决定之其他小岛”的范围内。

  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天然有对琉球的处理,但该和约的效力存在争议。况兼,即即是按照和约内容的法则,这种处理以将琉球“置于会聚国托管轨制下”为办法,好意思国的“施政”(全面期骗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仅仅一种提交托管之前的临时安排。也即,《旧金山和约》第3条项下的琉球是“潜在的托管河山”。如果将1972年视作好意思国对琉球施政期的截止,那么,1952-1972年间,好意思国在琉球陆续的单边“施政”,根蒂未将琉球“提交会聚国托管”的要求赐与实施,组成对和约的 “非善意履行”,或者,对会聚国托管义务的“莫得履行”。不但如斯,好意思日还在1971年背地签订《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好意思国将其在《旧金山和约》第3条项下的施政权“让与给日本”,组成对和约履行的私自变更,侵害了其他缔约国的同意权与监督权,违抗了和约的多边处理机制,也疏远了琉球作为“潜在托管河山”自己的地位,是超等大国在河山事务处理上实行法律霸权主义的体现。

  因此,《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彻里彻外都是违章、无效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本对琉球不但莫得主权依据,就从好意思国“施政权让与”的角度讲,日本目下对琉球的不断亦零落正当依据。对于垂钓岛争端,日本提议垂钓岛列屿是琉球的一部分,并在琉球的框架下主张对垂钓岛列屿的主权。关联词,通过本文的分析,咱们有充分情理指出,琉球的地位在国际法上并莫得细则。

  天然,可能会有不雅点提议,日本从1972年于今不断着“琉球”40余年,河山的“时效取得”是否不错作为其主权依据呢?时效是在非无主地河山上汲引主权的方式,其适用的对象是违章赢得的或是在关系情况下弗成诠释注解取得的正当性的河山。[135] 一国在占有他国的某块地皮后,因为在相配万古期内不受搅扰地占有,可能基于时效而取得该地皮的河山主权。但是,因为时效取得适用于主权不解或莫得正当主权依据的情况,是以它在国际法上作为一种河山取得方法在早期就存在争议。[136]来源,按照“违章行径不产生正当权利”的一般法理,时效被以为弗成成为所涉河山在该情况下转化给另一国度的基础。其次,在国际法上并莫得任何实在的时候次序以为经过多万古候后能够据此赢得主权。更伏击的是,建立在时效取得基础上的主张在事实上都有反效果(counter-effect),因为它意味着招供河山的原始权利属于另一个国度。是以,国度的实践表明,列国都很严慎地不依赖于时效取得作为它们主张河山权利的主要基础。[137] 在国际司法判例中,于今还莫得一个案例所认定的河山主权是单纯通落后效取得的,联系认定多与河山放胆、默许、破损反言礼貌密不可分。事实上,日本也莫得明确提议过其通落后效取得琉球或冲绳的主权。[138] 既然日本对琉球都莫得正当的主权依据,那么它对垂钓岛列屿提议的主权主张不外是一个伪命题。

  注目:

  [1] 林泉忠:《垂钓台怒涛中的琉球地位新议:五年来“收回琉球”论的一脉换取》,载香港《明报月刊》2011年2月号,第69-72页。

  [2] 徐勇:《琉球谜案》,《世界学问》2005年第15期,第62-63页。

  [3] 唐淳风:《日本莫得履历与中国谈垂钓岛》,《环球时报》2010年9月19日,第8版;唐淳风:《应援救琉球独处通顺》,《环球时报》2010年10月8日,第11版;陈德恭、金德湘:《日本对琉球无正当主权》,《环球时报》2010年10月8日,第14版。

  [4] 举例,香港中国指摘新闻网2010年10月20日报说念:《日本莫得履历谈垂钓岛》,中国指摘新闻网http://www.crntt.com/crn-webapp/search/searchZpyk.jsp?sw=琉球&pg=4,临了看望日历:2013年5月8日;香港凤凰卫视在同月也制作了专题节目:《石王人平:中国应同提对台湾、琉球及垂钓岛主权》,凤凰咨讯台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zrczdydxz/content-0/detail_2010_10/05/2703558_0.shtml,临了看望日历:2014年2月18日。

  [5] 参见罗好意思瞻念:《海表里垂钓岛研究四十年:比较与述评》,载《日本蓝皮书:日本研究敷陈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书社,2013,第128-156页。

  [6] 其中代表性的学者止境文章有:梁淑英:《国际法视角下的琉球地位》,《法学杂志》2013 年第 4 期,第76-86页;管建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垂钓岛河山主权纷争》,《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123-137页;刘丹:《琉球托管的国际法研究——兼论垂钓岛的主权包摄问题》,《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2期,第78-89页;罗好意思瞻念:《论1972年前好意思国“总揽”冲绳的法律依据》,载《未名日本论丛》第6辑,中国社科文献出书社,2011,第220-233页,况兼,罗好意思瞻念的博士论文为《国际法上的琉球地位与垂钓岛主权》(2013年5月答辩提交,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2016年出书)。这里未将中国台湾学界计较在内。对于台湾学者的研究,或者想要全面了解联系的已有研究的景况,不错参见罗好意思瞻念:《海表里垂钓岛研究四十年:比较与述评》,载《日本蓝皮书:日本研究敷陈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书社,2013,第128-156页。

  [7] 目下琉球的英文译法基本上谐和为“Ryukyu”。之前的历史舆图中,多用LooChoo, LuChoo, LooChu, LiuKiu, Lewchew等,这些词语的来源都是汉语中“琉球”一词的中语发音。战后好意思国军用文告及舆图中多用LooChoo标注琉球,有时也对以上拼法互换使用。琉球名字的译法之死别在帕特里克·贝尔维尔编纂的琉球府上汇编中有了了反应。参见:Patric Beillevairee, (ed.,) Ryukyu Studies to 1854: Western Encounter (UK: Curzon press, 2000)。琉球自原中国藩属之琉球王国演变而来,目下成为日本所控制下的“冲绳县”,其界限一度蒙胧,缓缓从广义的琉球演变为狭义的琉球——“冲绳县”。因二战后友邦在处理琉球群岛的河山问题上,琉球的范围存在演变,因而在此历程中,本文所称的琉球也泛指北部、中部与南部的通盘这个词琉球群岛,或是南西诸岛这么的抽象主见的简称,具体依据高下文来细则。下文不再标注。

  [8] Public Relations Division,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Governor, Okinawa Prefectural Government, Outline of Okinawa Prefecture 2008 (Okinawa: Senden. Inc., 2008), p.1. 按照目下媒体上公布的数字,琉球东说念主口已达到140多万。

  [9] 杨仲揆:《中国·琉球·垂钓岛》,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第2页。

  [10] 转引自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东说念主民出书社,1998,第2页。

  [11] 古代琉球,“国无典籍”,关系记叙首先出目下中国《隋书·流求传》中。转引自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东说念主民出书社,1998,第1页。

  [12] 参见杨仲揆:《中国·琉球·垂钓岛》,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第4-5页。

  [13] 参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泉——垂钓列屿主权辩》,都门师范大学出书社,2001,第72页、第326页;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东说念主民出书社,1998,第1页。

  [14] 转引自杨仲揆:《中国·琉球·垂钓岛》,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第6页。

  [15] 杨仲揆:《中国·琉球·垂钓岛》,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第7页。

  [16] 日本在1874年2月至12月侵扰台湾;在1875年5月,与俄罗斯签订千岛、桦太交换左券;1876年10月,日本晓示世界列国,小笠原诸岛由日本政府统领等。参见【日】井上清:《垂钓岛:历史与主权》,贾俊琪、于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97,第48-49页。

  [17] 尔后,日本也平常将“琉球”简称为“冲绳”,这里面带有覆盖琉球历史的好意思妙意味,限于篇幅,本文不作张开。

  [18] 【日】井上清:《垂钓岛:历史与主权》,贾俊琪、于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97,第46页。“琉球刑事包袱”也叫“琉球处置”,狭义上指1879年对琉球的废藩置县,广义上泛指通盘这个词历程。【日】新崎盛辉:《当代日本与冲绳》,《通达时间》2009年第3期,第47页。对于“藩”“藩王”“藩政”和“藩属”的说法主要来自日本方面的府上和中语转译,但在中语历史语境中,中琉传统关系是以“朝贡关系”表述的,笔者注。

  [19] 对于中日谈判“分岛加约”案,学界所知者未几,史料仅见于《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和王弢夫编的《清季酬酢史料》卷二十一和二十五所载《琉案专约底稿》和《加约底稿》,以及南北洋大臣审议球案所上的奏折等件。参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泉——垂钓列屿主权辩》,都门师范大学出书社,2001,第96页。另外,日本学者西里喜行最近的文章中也提到了“分岛加约”案。参见【日】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关系史研究》,胡连成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书社,2010,第299-300页。

  [20] 陈志奇编《中华民外洋交史料汇编》(八),中国台湾地区台北渤海堂文化公司,1996,第3349页。

  [21] “中央执行委员会”文告处史籍室编《府上编订》第13号,1943年5月17日。转引自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抗战时期规复台湾之伏击言论》,“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90,第99页。

  [22] The Association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s in the Ryukyus (AIPR), Japan: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of Ryukyus in Okinawa, UN Doc. A/HRC/20/NGO/20/Rev.1.

  [23] Miyume Tanji, Myth, Protest and Struggle in Okinawa (Abingdon: Routledge, 2006), p.36.

  [24] 就是日本在战前不断的原德属太平洋岛屿,那时视作日本的附属国被其称作南海诸岛(South Sea Islands),具体包括:马里亚纳(Mariana),帕劳(Palau),加罗林(Caroline),和马绍尔(Marshall)。这些岛屿在战后由会聚国安承诺通过决议成为战术托管地。后文会说起。

  [25] Takashi Arashiro, Kotogakko Ryukyu Okinawa-shi (Okinawan History Textbook for High Schools)( Naha: Toyo Kikaku, 1997), p.203.

  [26] George Kerr, Okinawa: The History of an Island People (Tokyo: Charles E. Tuttle, 1958), p.466. Also see: Masahide Ota, Okinawa: Senso to Heiwa (Okinawa, War and Peace) (Tokyo: Asahi Shimbunsha. 1996-b), p.77.

  [27] Miyume Tanji, Myth, Protest and Struggle in Okinawa (Abingdon: Routledge, 2006), p.36.

  [27] 就是日本在战前不断的原德属太平洋岛屿,那时视作日本的附属国被其称作南海诸岛(South Sea Islands),具体包括:马里亚纳(Mariana),帕劳(Palau),加罗林(Caroline),和马绍尔(Marshall)。这些岛屿在战后由会聚国安承诺通过决议成为战术托管地。后文会说起。

  [27] Takashi Arashiro, Kotogakko Ryukyu Okinawa-shi (Okinawan History Textbook for High Schools)( Naha: Toyo Kikaku, 1997), p.203.

  [27] George Kerr, Okinawa: The History of an Island People (Tokyo: Charles E. Tuttle, 1958), p.466. Also see: Masahide Ota, Okinawa: Senso to Heiwa (Okinawa, War and Peace) (Tokyo: Asahi Shimbunsha. 1996-b), p.77.

  [28] Takashi Arashiro, Kotogakko Ryukyu Okinawa-shi (Okinawan History Textbook for High Schools)( Naha: Toyo Kikaku, 1997), p. 203.

  [29] Matthew Allen, Identity and Resistance in Okinawa (New York: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2002), p.33.

  [30] Michael S. Molasky,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Japan and Okinawa (Literature and Memory) (London: Routledge, 1999), pp.15-17; Matthew Allen, Identity and Resistance in Okinawa, pp.38-45.

  [31] Masahide Ota, Okinawa: Senso to Heiwa (Okinawa, War and Peace)(Tokyo: Asahi Shimbunsha. 1996-b), p.92.

  [32] See: Masahide Ota, Okinawa: Senso to Heiwa (Okinawa, War and Peace)(Tokyo: Asahi Shimbunsha. 1996-b), pp. 39-96.

  [33] Miyume Tanji, Myth, Protest and Struggle in Okinawa(Abingdon: Routledge, 2006), p.39.

  [34] Takazato Suzuyo, Beigun Hanzai to Okinawa Josei (US Crimes and Okinawan Women) (Tokyo: Shuukan Kinyobi, 1998), pp. 9-26.

  [35] Edward Robert D. Eldridge, 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 Okinawa in postwar U.S.-Japan relations, 1945-1952 (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2001), p. xviii.

  [36] Matthew Allen, Identity and Resistance in Okinawa (New York: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2002), p.33. 作家在该书顶用的冲绳(Okinawa)一词,笔者为了行文浮浅将冲绳改写为琉球,下文不再标注。

  [37]Ultimate occupation of Japan and Japanese Territory (Aug.16 1945), JWPC 385/1, Record Group 218, National Archives II, College Park, Maryland. See also: Makoto Iokibe, (ed.), The Occupation of Japan, Part I: US Planning Documents, 1942-1945, (Bethesda: Congressional Information Service, 1987), p.276.

  [38] 英国派出的戎行主淌若澳大利亚东说念主。参见:Theodore Cohen, Remaking Japan: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as New Deal (New York: Free Press, 1987), pp. 58-61。

  [39] 1945年12月底中苏英好意思四个友邦在东京也建立过一个友邦理事会(Allied Council),1946年2月又在华盛顿建立了一个由 中国、苏联、英国、好意思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11个战胜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但是这些机构都莫得发扬作用,麦克阿瑟对它们也不认同。Kenneth G. Henshall, A history of Japan: From Stone Age to Superpower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3rd edn, 2012), p.143.

  [40] 关捷等主编《中日关系全书》,辽海出书社,1998,第1507-1511页。

  [41] "US Initial Post-Surrender Policy for Japan", SWNCC 150/4, Record Group 218, National Archives II, College Park, Maryland.

  [42] "Memorandum for Imperial Japanese Government on Governmental and Administrative Separation of Certain Outlying Areas from Japan", in Fukunagea Fumio (ed.), GHQ Minseikyoku Shiryo, Vol.2, Occupation Reforms: Election Law and Political Funds Law (Tokyo: Maruzen, 1997), pp. 141-142.

  [43] 冲绳与总务部知县公室基地对策室:《冲绳——米军基地》,http://pief.okinawa.jp/kititaisaku/D-mokuji.html.临了看望日历:2011年8月23日。

  [44] Makoto Iokibe (ed.),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by Robert D. Eldridge, The Diplomatic History of Postwar Japan (London: Routledge, 2011), p.20.

  [45] Ibid., pp.19-22.

  [46] Michael S. Molasky,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Japan and Okinawa (Literature and Memory) (London: Routledge, 1999), p.15.

  [47] Ibid.,p.20.

  [48] “到了1952年才公布了军用地租出契约的方法、租出时候、使用用度等级91号国法。1953年又进一步实施了第109号国法——《地皮征用令》。”也就是说,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奏效之前,1945-1952年好意思国军事总揽期间,琉球的地皮是被好意思国戎行无偿使用的。参见【日】新崎盛晖:《冲绳当代史》,胡冬竹译,三联书店,2010,第83—84页。

  [49] 同上,第28页。

  [50] 【日】新崎盛辉:《当代日本与冲绳》,《通达时间》2009年第3期,第32页。

  [51] 同上,第33页。

  [52] 沖縄民政府の旗。改日の沖縄中央政府の旗となる計画もあったが後に放棄され使われなくなった,Flag of the Independent State of Okinawa. The proposed flag representing Okinawa, announced on January 1950. Never widely used.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Civil_Administration_of_the_Ryukyu_Islands ,临了看望日历:2012年7月9日。

  [53] Flag of US Occupied Ryukyu Islands |Source=self-made, Category: Flags of Japan, civil ensign of Ryukyu, http://www.worldstatesmen.org/Japan.htm |Date=May 21, 2007 |Author= Scott Alter (User:Scottalter) }} {{PD-self}}临了看望日历:2012年9月12日。

  [54] “Ashida Declares Japan Decrees no Territory, Denies Press Reports”, Pacific Stars and Strips, July 3, 1947. See also "MacArthur Foresees Japan Peace Within 18 months", Pacific Stars and Stripes, June 29, 1947; Michael S. Molasky,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Japan and Okinawa (Literature and Memory)(London: Routledge, 1999), p.20. 日本亦然从这一年驱动积极张开与好意思国的媾和协商,但直到1951年才肃穆达成和平左券。

  [55] "Basic Initial Post-Surrender Directive to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Occupation and Control of Japan," November 1, 1945. GHQ/SCAP Records, Top Secret Records of Various Section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Box No. GS-1(11) "1) Relaxation of Purge Restrictions, 2) De-Purging of Japanese Ex-Officers", RG331,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

  [56] 李浩培:《左券法概论》,法律出书社,1987,第205页。

  [57] 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处事敷陈以为,国度肃穆的单边行径或声明会产生国际法上的义务。UN ILC Unilateral Acts of States: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Conclu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Relating to Unilateral Acts of States (20 July 2006), ILC Conclusions, p.3. Also see: UN ILC Guiding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Unilateral Declarations of States Capable of Creating Legal Obligations (1 May-9 June and 3 July-11 August 2006), ILC Guiding Principles, p. 368.

  [58] Nuclear Tests Case (Australia v. France), ICJ Reports, 1974, para. 43.

  [59] 中国第二历史府上出书社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中共党史府上出书社,1989,第57页。

  [60] 比方,林田富:《再论垂钓岛列屿主权争议》,中国台湾五南史籍出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第51页,止境引注所称其他学者亦有访佛不雅点。

  [61] Case Concerning Mar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Qatar V. Bahrain), ICJ Reports, 1994, pp.120-122.

  [62] 《维也纳左券法公约》第3条(甲):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度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63] Robert Jennings,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Burnt Mill: Longman, 1992), p.873.

  [64] 李浩培: 《左券法概论》,法律出书社,1987,第405页。

  [65] 同上,第425-427页。

  [66] Political-military Problems in the Pacific (Jan. 31, 1945), SWNCC 16, in Makoto Iokibe, (ed.), The Occupation of Japan Part 2: U.S. And Allied Policy 1945-1952 (Bethesda: Congressional Information Service, 1989), microfiche 2-A-6.

  [67] Minutes of Inter-Divisional Area Committee on the Far East, Meeting No. 243 (Oct. 12, 1944), in Makoto Iokibe, (ed.), Nichibei Senso to Sengo Nihon (The Japan-US War and Postwar Japan) (Osaka: Shoseki, 1989). microfiche 2-B-130.

  [68] II Holborn, War and Peace Aims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8), p.135.

  [69] "All Japanese Mandate Islands and Central Pacific Islands detached from Japan, including the Bonins and Ryukyus, will be brought under exclusive United States strategic control. JCS 570/40, Section 9, CCS 360 (12-9-42), JCS 1942-1945, RG 218.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

  [70] November 1, 1945.GHQ/SCAP Records, Top Secret Records of Various Section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Box No. GS-1(11) "1) Relaxation of Purge Restrictions, 2) De-Purging of Japanese Ex-Officers", RG331, U.S.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lso see: I Documents & State Papers, Department of State, No. 1, April 1948, pp. 32-33. For the texts of "the reply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n 11August 1945 to the Japanese communication of 10 August 1945, and the final Japanese communication on 14 August 1945," see XIII Bulletin, Department of State, No. 320, Aug.12,1945, pp. 205-206; No.321, Aug. 19, 1945,pp. 255-256.

  [71] "Memorandum for the Imperial Japanese Government from General Headquarters, SCAP," 29 January 1946, in SCAP, Political Reorientation of Japan, p.477. Also see Appendices, Political Reorientation of Japan, September 1945 to September 1948, Report of Government Section,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p.477.

  [72] Robert D. Eldridge, the Return of the Amami Islands: The Reversion Movement and US-Japan Relations, p.5.

  [73] Miyazato Seigen, Amerika no Taigai Seisaku Kettei Katei (The Proces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Making) (Tokyo: Sanichi Shobo, 1981), p. 222.

  [74] Edwin O. Reischauer, My life Between Japan and America (New York: Weatherhill, 1986), p.107.

  [75] "Memo from Government Section to Chief of Staff on Military Government of Ryukyu Islands (April 1946)", Staff Study on Military Government of Ryukyu Island, March 27, 1946, Fukunaga (ed.), GHQ Minseikyoku Shiryo, pp. 216-218.

  [76] "The Problem of Administering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Ryukyu (Jan. 15 1946)", in Committee Members for the Watkins Paper Publication (ed.), Papers of James T. Watkins IV: Historical Records of Postwar Okinawa: The Beginning of US Occupation Policy (Ginowan: Ryokyurindo Shoten, Vol.25, 1993), p.41.

  [77] 1953年,又是基于通常的情理,奄好意思大岛“返还”给了日本,被划入日本的鹿儿岛县。是以,目下日本的“冲绳县”不包括奄好意思大岛,唯有冲绳诸岛及先岛群岛(含宫古和八重山)。目下,通常也有学者质疑奄好意思大岛返还的正当性,以为奄好意思大岛的地位应该由国际社会再行决定。限于篇幅,本文不张开磋议。

  [78] Special Recommendation on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Ryukyus (Oct. 15, 1947), PPS/10/1, (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1983), pp.116-117.

  [79] Minor Islands Adjacent to Japan Proper: Part II, Ryukyu and Other Nansei Islands, March 1947, Flash Number 1, Microfilm Reel Number B-0012, Beijawa ni Teishutsu Shiryo (Eibun) (Dai Ikkan), Materials Sub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English Copies) (First Roll), Tainichi Kowa ni Kansuru Honpo no Junbi Taisaku Kankei (File on Preparatory Meawures by our Country Relating to the Peace Treaty), DRO-MOFA, 0066-0083, Asakai gave this study to Archeson in early July 1947.

  [80] "Okinawa to Chishima no Ichibu Henkan no Kibo (Desire for the Return of Okinawa and a Part of the Kuriles)," Asahi Shimbun, Saturday, June 7, 1947; Also see: Tom Lambert, "Okinawa, Kuriles Asked by Japan", Ashida Declares, Pacific Stars and Stripes, Friday, June 6, 1947, at B2.

  [81]"MarcArthur Foresees Japan Peace Within 18 Months", Pacificfic Stars and Strips, June 29, 1947, at B4.

  [82]"Probably talked too much about the territorial problem", Hitoshi Ashida, edited by Shindo Eiichi ans Shimokobe Motoharu). Ashida Hitoshi Nikki (The Diary of Ashida Hitoshi). Tokoyo: Iwanami Shoten, 1986. vol.2, 5. Also see: Ashida Declares Japan Desires No Territory, Denied Press Reports, Pacific Stars and Stripes, July 3, 1947, at B2.

  [83] Kumao Nishimura, Senryo Zenki no Tainichi Kowa Mondai-Muttsu no Dentatsu (The Problem of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Six Attempts at Communication), Fainansu (Finance), in Michael M. Yoshitsu, Japan and the San Franciso Peace Treaty Settlemen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p.80.

  [84] 传统国际法以为,河山主权的赢得有5种模式,即先占(或占领)、添附、时效、割让和慑服。五种河山取得模式中,慑服(conquest)在法律文献中还是不被以为是一种有用权利了。而有用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必须与前期的历史阶段推测起来,因为“无主地”还是被以为基本不再存在。除时效是具有争议的之外,在国际法上还产生了一些其他有争议的河山取得方式,如历史性权利牢固(Historical Consolidation of Title);有用控制(Effectivités);东说念主民自决权等。

  [85]【英】劳特派特更正:《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第321页。

  [86] 出动作战技巧、方法、行径关系,以及对难民、遇害者和伤病者、战俘等进行保护的轨制与礼貌,分别由在海牙与日内瓦签订的系列左券组成,故称为海牙体系与日内瓦体系。

  [87]【英】劳特派特更正:《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第322页。

  [88]The Lighthouses Arbitration, ILR 23 (1956), pp.664-666, 668-669; Robert Jennings,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Burnt Mill: Longman, 1992), pp. 566-567.

  [89] 于群:《好意思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书社,1996,第55页。

  [90] U. 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3.3 U.S.T. 1952, p.3169.

  [91] 转引自李浩培:《左券法概论》,法律出书社,1987,第476页。

  [92] Island of Palmas (or Miangas) (United States/Netherland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1928, p.15.

  [93] 李浩培:《左券法概论》,法律出书社,1987,第474页。

  [94] “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deg.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Sept. 8, 1951; proclaimed Apr. 28, 1952. Declaration by Japan, and exchange of notes signed Sept. 8, 1951. U.S.T 1955, 1952 vol.3 Part 3, p.3169.

  [95] 比方,刘少东在其出书的文章中对该条的翻译如下:“日本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以及大东群岛)、南边群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以及火山列岛)以及冲鸟岛和南鸟岛置于作为唯独施政者的会聚国的托管总揽轨制之下,日本完全同意好意思利坚合众国对会聚国的提案。在该提案付诸实施及通过已往,会聚国对包括领水域在内的群岛以及住户,具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上的一切权利及部分期骗权”,这一译法和原文瞻仰收支甚远。刘少东:《日好意思冲绳问题发源研究(1942-1952)》,世界学问出书社,2011,第200页。访佛情况还出现其他作家的论文中,笔者不逐一列举。

  [96] 或者也将普通托管称为非战术托管。

  [97] 【英】詹宁斯、瓦茨更正:《奥本海国际法》,第191-192页。

  [98] 会聚国托管主要由托不断事会监督,另外安承诺和会聚国大会分别按各自的次序也有监督的职能。其中,会聚国托不断事会的年度敷陈是固定的,每年都需要的。凡经过了会聚国次序正当托管的河山,其年度敷陈在会聚国文献府上库有无缺保存和纪录。会聚国网页http://search.un.org/search?q=trusteeship+report ,临了看望日历:2012年12月10日。

  [99] Marcelo G Kohen, Territory, Acquisition,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last updated March 2011, paras. 5-6.

  [100] Record of Proceedings, September 4-8, 1951, Japan,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1951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4392, pp. 73, 77-79, 84-86.

  [101] Andriy Melnyk,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System,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ara.12.

  [102] Andriy Melnyk,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System, para.12.

  [103] 比方,张毅在其文章中称:“故此,1947年4月,会聚国通过《对于前日本委任总揽岛屿的协定》,琉球群岛奴婢垂钓岛列屿等岛屿列为托管地,划归好意思国不断。”张毅:《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兼论东海划界问题的新想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71页。访佛空幻还出目下其他作家的论文中,笔者不逐一列出。

  [104] 《1995—1996世界学问年鉴》,世界学问出书社,第18页。此内容还不错参见会聚国托不断事会官方主页:http://www.un.org/zh/mainbodies/trusteeship, 临了看望日历:2012年6月8日。

  [105]1952年的世界托管领地皮图中表明的好意思国太平洋岛屿托管地也根蒂不包括琉球。参见: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Division of Intercourse and Education Publication and Editorial Offices, International Conciliation-Documents collection 1952, pp.433-434。

  [106] 参见【英】詹宁斯、瓦茨更正:《奥本海国际法》,第[428]目注目。

  [107] NSC Planning Board, the Japanese Treaty Islands, June 15, 1953, Box 29z, Policy Planning Staff Papers, General 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s, RG59, National Archives, College Park, Maryland.

  [108] 1990年12月22日,会聚国安承诺通过第683号决议(UNSC Resolution 683 (1990) of 22 December 1990),散伙了该托管区域三块河山的托管协议: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其中,密克罗尼西亚成为联邦;马绍尔群岛成为共和国,达成了与好意思国目田会聚的完全自治;北马里亚纳群岛也作为一个充分自治的联邦与好意思国达成政事会聚。1994年11月10日,会聚国安承诺通过第956号决议(UNSC by Resolution 956 (1994) of 10 November 1994),罢休了帕劳的战术托管地位,帕劳亦成为一个独处的国度,与好意思国实行目田会聚。

  [109] 万鄂湘、石磊等:《国际左券法》,武汉大学出书社,1998,第167页。

  [110]【意】真提利斯:《论争争法三卷》,转引自李浩培:《左券法概论》,法律出书社,1987,第329页。

  [111] John Woodliffe, The Peacetime Use of Foreign Military Installations under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Springer: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2), P.15.

  [112]【日】新崎盛晖:《冲绳当代史》,胡冬竹译,三联书店,2010,第86页。

  [113] 田恒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中国社会科学出书,1996,第90页。

  [114] 《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签订后,好意思日政府及传媒频频将该协定简称为“冲绳返还协定”(Okinawa Reversion Treaty)。关联词,除了签订该左券的好意思日两边携带东说念主在其个东说念主发言、新闻发布会或是媒体报说念顶用过“Reversion of Okinawa”这么的字眼外,《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的正文中并无返还或复归(reversion)的任何字眼,所涉河山的称呼也未径直使用冲绳(Okinawa)而是用的琉球(Ryukyu)。鉴于“冲绳返还协定”在称呼上就容易让东说念主误以为触及“冲绳主权返还”的问题,故本文不接管此简称。

  [115]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23.1 U.S.T. 1972, June 17, 1971, p.447-574.

  [116] 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Hearings, 92nd Congress, first session, Ex. J. 92-1, October 27-29, 1971 (Washington: U.S. GPO, 1971), p.11.

  [117] 万鄂湘,石磊等:《国际左券法》,武汉大学出书社,1998,第268页。

  [118] David Bederman, “the 1871 London Declaration, Rebus Sic Stantibus and a Primitivist View of the Law of Nations”, (1988) 8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 pp.1-40.

  [119] James R.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505.

  [120] Schroed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s 1763-1848, pp.517-582.

  [121] Schroed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s 1763-1848, pp.583-894.

  [122] British Declaration of the Causes of War against Russia, 28 March 1854, 46 BFSP, p.33.

  [123] PICJ ser. C no.82, p.82-131, Chapter 8.

  [124] Act of Algeciras, 7 April 1906, 99 BFSP 141, Chapter 7.

  [125] Méir Ydit, Internationalised Territories: A Study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a Modern No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815-1960) ( Leyden: L&Université de Fribourg, 1961), pp.29-33.

  [126] Jurisdic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the Danube between Galatz and Braila, PICJ ser B 1927, no.14.

  [127] PICJ ser. B 1927, no.14. p.11.

  [128] 114 BFSP 535,Arts V, VI.

  [129] PICJ ser. B 1927, no.14. p.27.

  [130] James R.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p.505.

  [131] U.S. TIAS 1555; 60 Stat. 1899, 1901-1905; 20 UNTS 259, 276-280, 282-286; A Decade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Basic Documents, 1941-49 (1950), S. Doc. 123, 81st Cong., 1st sess., pp. 58-59, 60-61, 62-63.

  [132] 这里进一步诠释注解了和平左券对琉球的处理为“会聚国托管”。

  [133] XXIII Bulletin, Department of State, No. 596, Dec. 4, 1950, p. 881.

  [134] Marcelo G Kohen Mamadou Hébié, Territory, Acquisition,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ara. 6.

  [135] 【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6版),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书社,2011,第397页。

  [136] Marcelo G Kohen, Mamadou Hébié, Territory Acquisition,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012. para. 17.

  [137] Ibid., para. 21.

  [138] 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张开探讨。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要点课题“我国海洋权益保险的国际法问题研究”的罢休东京华人单身交流群,来源发表于《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1期(总第1期),本文中作家对内容和表情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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